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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专利促进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07-18 11:3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 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区域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深 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 64 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5〕71 号)、《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关于深入实施 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 年)》(京政办发〔2015〕 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资金包括区政府专利专项资金及相关部门配套资金,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支持申请人申请专利或 开展专利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对象主要包括:第一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从 事专利活动、且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为本区提供服务 的合法专利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鼓励专利创造 
  第五条 对上年度内的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 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资助;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同一件进入多个国家(地区)的,最多支持2个国 家(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同年度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总数首次突破50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专利授权支持:(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支持5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授权。(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支持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 1000 元。 (三)对本年度内有效专利首次突破 100 件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同一法人单位同年度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九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专利技术标准化,对于将专利技术写入标准的,除享受区里有关标准创制的奖励外,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不同,还单独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专利的转化和运用 
  第十一条 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对已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可预见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配套。对专利转让和许可实施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本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开展 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评估和担保费用等融资成本进行补贴,贴息比例 不超过融资成本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一个企业获得贴息资助累计不超过3次。 
  第十三条 发挥社会力量优势,建设专利服务平台。对于本区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专利服务平台,根据其运营效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专利产业联盟,开展联合技术攻 关、市场开拓、构建专利池、成立专利基金、开展专利运营等工作,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和专利人才培训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对于通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具有一定贡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权纠纷、涉外专利权纠纷、区域重点发展领域所发生的专利权纠纷给予知识产权维权咨询、论证和资金援助,单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四章 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引导专利服务机构聚集和发展。对自2015年12月31日后新设立或者迁入的专利服务机构在丰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区之日起三年内给与房租补贴支持。第一年房租补贴80%,第二年房租补贴50%,第三年房租补贴 20%,每家服务机构年减免房租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购房办公的,给予每平米1000元的购房补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积极引进服务机构,对新入驻超过5家专利服务机构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 息、代理、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通过后补贴方式给予 支持,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丰台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通过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于获得全 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过培育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一次 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学校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针对开展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鼓励在校学生或者教师申请专利,并由定点专利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研究机构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强区、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专利运 营、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等开展软课题研究,单个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 入丰台区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利服务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区诚信管理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各项专项资助管理细则,报区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台区专利支 持办法(试行)》(丰政发〔2014〕10 号)同时废止。